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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1:15:55 来源:jinnianhui金年会官网 作者:jinnian金年会官网
风险的早期发现和管控越来越得到重视,SUSAR以及DSUR(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提交是风险把控的重要手段,而药物警戒的最终目的是使产品的收益大于风险,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2020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这是继200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13年之后的再次更新,该法规经过多次修订和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2007年7月1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在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已经检索不到“不良事件”,删除了研究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相关描述。即便如此,由于我国现行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当中对于研究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规定并未废止,所以在新版GCP出台(生效)前,研究者仍需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中并未对研究者提出“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因此,在旧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废止后,对于研究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可只遵循“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的规定,直至有新的法规出台。我们目前没有查到关于年内GCP更新的相关消息,但可以预见,在未来新版的GCP当中,必然会取消关于严重不良事件上报的规定,用SUSAR电子报告来代替严重不良事件的上报。
“第二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本条是对于ICH PV相关指导原则E2A,E2B,E2F的落实。
在2018年,CDE就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规定了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目前国内也有很多系统供应商提供相关的系统和技术服务,有能力满足现有的SUSAR报告需求。但是,随着2019年11月22日《个例安全性报告E2B(R3)区域实施指南》的发布,今后CDE的E2B报告规则必然会按照区域实施指南进行相应的调整,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测试,对接的模式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历史数据是否需要额外的处理,对于监管机构和软件供应商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相关规定,CDE已经在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和《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及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更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分别在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了处罚措施的描述:
第三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申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临床试验规范化的重视力度一般。因此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作为CRO,务必要向申办方说明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重要性,以避免因为本可以未雨绸缪的工作而影响临床试验的进行甚至审批。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一个全面关键词检索,发现“不良反应”全文共出现8次,“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出现了6次,而“风险”一词一共出现了18次,超过了上述二者之和,然而在旧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风险”一词仅出现两次。风险的早期发现和管控越来越得到重视,SUSAR以及DSUR(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提交是风险把控的重要手段,而药物警戒的最终目的是使产品的收益大于风险,保证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