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nian金年会官方网站入口ICH GCP(E6)与中国GCP有啥区别?

2024-03-25 00:21:04 来源:jinnianhui金年会官网 作者:jinnian金年会官网

  5月19日,ICH官网更新了E6R3草案。29日,CDE也公示了 E6R3 GCP 原则及附件1 草案征求意见。

  在前文ICH E6R3中介绍过ICH E6 GCP 在中国的历程,以及19年启动的E6R3的修订计划与新理念。

  在此结合之前的介绍,速览E6R3的更新要点,看看新版GCP体现了新技术、新环境下哪些相应的变化。

  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QbD):质量应基于良好的设计和实施,而不是过度依赖追溯性文件检查、监督、审计或核查。

  试验期间生成的信息质量和数量应足以支持良好的决策。需要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影响完整性的风险,制定流程来避免、发现和解决质量风险的情况。

  相称性(Proportionality):临床试验过程、措施和方法应与参与者的风险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相称。

  相称性体现在试验的操作程序、信息收集、风险管理及稽查监查等各个环节体现。体现出以终为始、有的放矢的特点。

  监查计划:应特别注意与参与者安全和试验终点相关的规程。监查策略应确保对试验进行适当的监督,并考虑试验现场的能力和潜在的负担。

  试验的设计要考虑患者和医疗专家的意见,确保试验质量且产生有意义的试验结果。这些意见可以指导确定数据收集工作的可行性,确保不增加试验参与者不必要的负担。

  E6R3中提到,使用创新的临床试验设计和技术可能有助于适当地纳入不同的患者人群,并使更广泛的人群参与。

  新型设计可以加速药物研发,比如新冠期间平台研究就极大地助力了新冠治疗的研发。E6R3也体现了新型设计带来的变化。

  除了以上的更新要点以外,E6R3中还将临床试验方案的清晰、简洁、可操作,单作为新的GCP原则;将数据治理(data governance) 单作为一章,介绍数据生命周期的要素和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等,都体现出GCP的新要求。附件2中还介绍了非传统干预性试验的考虑。

  本次完成征求意见之后,ICHE6R3 将会进入Step4的终版文件及Step5发布实施,届时GCP也将进入E6R3时代。

  中国从2017年加入ICH后,试验的设计、执行与审评都在与国际接轨,将E6R3更好地应用于试验全程,也将进一步助力中国新药研发走向世界。

  GCP是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缩写,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是一种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

  目前国际通行的GCP是ICH-GCP,我国执行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中国GCP。

  中国GCP是以ICH-GCP为蓝本,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拟定的。要求基本与国际接轨,又基本可行;既符合国际GCP的基本精神,又符合中国的药政管理法规。在文字形式上,与中国的法规及GMP和GLP保持一致。

  2018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了最近一次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版GCP参照ICH-GCP制定,使试验各方责任明确,要求更高,可操作性强,亮点很多。

  该征求意见稿在总体框架,以及章节内容上较现行GCP做出了较大幅度地调整和增补,字数由9000余字增加到29000余字,章节由原来的13章70条调整为8章84条,保留了总则、试验方案、研究者、申办者、术语等5个章节,增加了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3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等8个章节。将术语及其定义提前至第二章,便于读者对规范内容的阅读和理解。

  这个话题有些大,其实题主可以随意百度下ICH-GCP与中国GCP差异,就可以得到比较详细内容对比差异,我这边就谈一些个人见解。

  总体来说,可以通过计算下CFDA-GCP和ICH-GCP字数的差异,可以明白两者为何有如此大的鸿沟。

  另外从正文方面,我国GCP条文多为原则性条款,或仅对各方职责进行简单描述,解读留有较大余地,实际操作指导性内容几乎没有。

  基本上来说,ICH-GCP可以覆盖CFDA-GCP的全部要求, 只需要留意几点中国特色的因素即可。

  随着我国近年经济的腾飞,制药企业在改革开放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对新药研制开发的管理。为规范我国的新药临床研究,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卫生部于1998年3月颁布了中国的GCP。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修改并于1999年9月1日重新颁布了中国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中国GCP参照ICH GCP,内容主要包括对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试验方案,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的职责,试验数据的记录报告、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及有关多中心试验的规定。

  利:受试者可得到更好的保护,只有合格的研究者及研究基地才能进行临床试验,从而可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试验数据更准确、真实、可信。GCP可促进申办者和研究者更好的培训并提高两者的技术水平,GCP和标准操作程序的实施可使制药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的试验操作得以统一,而—套完整的试验文档保证了试验的透明度和可靠的质量,管理当局对一贯严格遵守GCP的申办者的信任程度增强,如按ICH GCP的要求资料可用于全球注册,节约研发及申报时间,产品可尽快上市,良好的开端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弊:要求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感觉到监查工作繁琐费时,如病例报告表的改正过程、监查员的访视及稽查等。CRA和研究部门不能直接管理试验,因此不能直接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度并控制试验的质量,由于GCP要求保留试验资料时间较长,3年、5年甚至15年,造成试验资料归档和保管的困难,导致试验费用增加。

  《药品临床管理范围》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Ⅰ—Ⅳ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其相关人员。

  ICH 于 5 月 23 日发布ICH E6(R3)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指南草案,供各成员机构征求意见。除指南草案外,ICH 还宣布,继 ICH 管理委员会于本月早些时候通过附件 2 概念文件后,已开始编写 GCP 指南的第二个附件。

  我国药审中心已发布中英文版本指南内容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另外,英国 MHRA 资深 GCP 检查员发布博文详述了 E6 指南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

  该指南的第三次修订于 2019 年启动,三年前 ICH 通过指南的现行版本 E6(R2),指南在文件中增加了一个综合附录,重点是高效的试验设计、实施、监督和报告。虽然 R2 版本考虑了新兴技术和电子数据源,但 ICH 认为有必要更新该文件,以进一步解决创新的试验设计,多样化的数据源,并使指南与最新的 E8(R1)“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保持一致。

  ICH 指出,“自 E6(R2)制定以来,临床试验随着新设计和技术创新而不断发展。有人指出,虽然 E6(R2)提供了大量细节,但并没有解决现代临床试验的许多方面。临床实践中使用的技术的进步为整合临床研究和临床护理提供了机会。技术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互操作性日益增强,成为临床试验机构中多个利益相关者(包括患者、研究人员和护理人员)之间数据交换的新工具。这些多个数据源的丰富性以及人工智能的日益探索和使用提供了显著增强临床试验证据生成的潜力。”

  指南草案列出了 GCP 在研究性产品临床试验中的原则,指南包括附件1,附件1侧重于介入性临床试验。待附件2完成后,将为(非传统)介入临床试验提供额外的考虑因素,并涉及使用真实世界数据的研究。附件 2 的制定工作刚刚开始,将与 E6(R3) 原则和附件1的征求意见过程同步进行。ICH 表示,预期附件2的草案将在 12 至 18 个月内完成。

  ICH 预期到会有非常多的意见,其要求利益相关者优先或重点考虑一些关键意见,将意见与指南草案中的行号联系起来,提供理由和示例来支持任何修订要求。ICH 对指南中一系列主题持开放态度,但其特别要求就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领域、不适用技术和设计创新的领域以及应与指南同步制定的培训内容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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