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nian金年会官方网站入口:创新科技发展|3月起实施!速览《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

2024-11-21 09:01:18来源:jinnianhui金年会官网 作者:jinnian金年会官网

新闻摘要:  从科技创新规律看,科技创新需要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北京

  从科技创新规律看,科技创新需要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北京市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并规定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充分体现了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创新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市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该规定释放了北京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的信号,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急需紧缺人才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单列管理等制度”。该规定赋予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的更大自主权,实施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蓬勃发展,需要创新友好型的行业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该规定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原则,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营造了更加宽松的创新环境,也为深化探索“沙盒监管”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科技创新需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第六十四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本单位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以上规定,有利于消除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先行先试的后顾之忧。同时,有利于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在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大有作为。

  中央强调,科技人才评价要“破四唯”。《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合理设置科技项目申报条件,不得将职称、论文、奖励等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该规定将有利于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的作用和价值,为深化探索“揭榜挂帅”等科研组织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在前期开展相关试点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该规定有利于保障科技创新创业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

  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条例》三十九条规定“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鼓励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该规定赋予具备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权利,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的资源联动,为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和储备青年人才。

  职称评审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发现和甄别人才的重要渠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该规定扩大了相关创新主体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创新主体更好地识别人才、激励人才、用好人才。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该规定创新了职称评价制度,赋予相关单位人才职称推荐权利,允许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推荐+申报”相结合,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为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新积极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该规定将推动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为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供制度保障。

  科技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重在弥补市场投资基金的不足。《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完善政府资金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该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场的杠杆作用,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长投早投科投硬的政策目标实现。

  国有资本是创业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该规定有利于破除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障碍,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创业投资属于长期投资,募集资金只有是长期资金,才能使创业投资的风险开发功能与原始创新的高风险相匹配。《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引导商业保险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该规定有利于解决创业投资长期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已设立首期规模50亿元的社保基金中关村自主创新专项基金。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占并购交易价格比例、扩大并购用途、丰富承贷主体,扩大对创新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通过认股权,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未来可能的部分股权溢价以获得信贷资金支持,顺利跨越创业初期融资难关,银行则可能通过未来的股权收益,弥补科技信贷的高风险、高成本。并购贷、人才贷突破了资金用途、比例、承贷主体的限制,满足科技企业开展并购投资与科技人才在股权激励等方面的需求。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市相关部门“完善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该规定适应了新时期深化开放创新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利用科技创新资源,支持香港、澳门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财政科研项目。

  在中央支持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推动保税研发设计等产业在区内集聚发展”。该规定将更好保障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建设,目前正在建设的中关村综合保税区是全国首个以“研发创新”为特色、以“保税研发”为主要功能的综合保税区。

  为进一步海纳百川聚英才,《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市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根据该规定,将简化相关评聘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无需经过答辩、评审等环节,可通过专家举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级别职称。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市加强与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改革创新举措,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该规定从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帮助创新主体降低成本,提高科研效率,促进跨境科研项目实施和医药健康等产业发展。

  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有利于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该规定展现了北京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开放态度,将推动更多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和落地,助力创新主体更好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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